鄭性澤案 — 在台灣發生的「Making a Murde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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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回家 ── 告別需要多少時間/報導者

鄭性澤案裁定再審,而羈押庭則判在限制出境的情況下不須在羈押,如果人不是他殺的,他可能是冤枉的在牢裡關了十四年啊,沒有人可以好端端的承受這樣的冤屈。

最近 Netflix 的紀錄片看太多了,其中 Making a Murderer 的主角 Steven Avery 第一次入獄關了十八年,當初根本就沒證據就被關了,只因為警察跟那個小鎮的居民認為他是麻煩製造者,未審先判決說一定是他,還在訊問時暗示受害人警察認為的「加害人」是誰。後來是因為數十年後找到 DNA 證據發現加害人根本不是 Steven,而是另外一個在當初就有其他郡的警方通知當地警方兇手另有其人的加害人。

在鄭性澤這個案件,有些人留言說鄭性澤是跟在大哥旁邊的小弟,就算不是他殺的他也有可能在其他地方犯罪,被關是他罪有應得。這個說法不就跟 Making a Murderer 裡面一樣嗎?就因為 Steven 在當地其實就是一個混混,所以他就可以為了一樁根本與他毫無關係的殺人案負責?

最近看的另外一齣紀錄片 Kids for cash 裡面提到,當初因為小罪被關的青少年出獄後大多再犯,有些人甚至自殺。Making a Murderer 的主角 Steven 也再度因為殺人嫌疑入獄,大多認為他有罪的都認為是牢獄生活讓他感覺到不公平,進而犯罪洩憤(雖然說這次的案件爭議非常多,許多證據都無法連貫,很有可能是因為跟郡政府求償大量賠償金而導致的二次嫁禍),都顯示出冤屈的牢獄生活,當然會對一個人產生巨大的影響。

媒體、警察、人民的未審先判,不管是在哪個國家都不斷地發生,冤案也是。前有徐自強,現有鄭性澤,一定也還有其他未浮出檯面的受害者。身為一個閱聽者的我無法判斷他們是否有罪。只能對每件事情都抱有懷疑而不是武斷,不要帶著有色眼鏡看著每位嫌疑人,也期待司法機關能夠深切的檢討與改革,減少冤案的發生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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